财务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曲辖市、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财政局[1]: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开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处置学历教育的学校供给教育劳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供给劳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处置手艺开发、手艺让渡营业和与之相关的手艺征询、手艺办事营业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供给养育办事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档、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部属单元)举办进修班、培训班获得的收入,收入全数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次要为在校学生供给练习场合、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运营办理、运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处置营业税暂行条例“办事业”税目规定的办事项目(告白业、桑拿、推拿、氧吧等除外)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能够对照福利企业尺度,享受国度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度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小我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档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办事于各业的手艺让渡、手艺培训、手艺征询、手艺办事、手艺承包所获得的手艺性办事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务预算办理的或财务预算外资金专户办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获得的财务拨款,从主管部分和上级单元获得的用于事业开展的专项补贴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小我获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钱所得,免征小我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元,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小我所得税;高档学校转化职务科技功效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小我奖励,获奖人在获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小我所得税;获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让渡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小我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印花税 对国度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地盘,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盘利用税;对财富所有人将财富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详细范畴是:全日造大、中、小学校(包罗部分、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尝试室、操场、藏书楼、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处置非农业消费运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进修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度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军事单元接受地盘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间接用于教学的地盘、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尝试的场合以及其他间接用于科研的地盘、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分或劳动行政主管部分审批并颁布办学答应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小我操纵非国度财务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接受的地盘、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停止科学尝试的地盘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停止科学尝试所获得的农业特产物收入,在尝试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材料和一般进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捐赠用品不包罗国度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悲性捐赠物量免征进口税收暂行法子》打点。 2、对教育部认可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造高档院校以及财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标,在合理数量范畴内的进口国内不克不及消费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罗国度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畴等有关详细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施行。 五、打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处置消费运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此中因打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务收入,按现行财务体系体例由中央与处所财务分享,专项列入财务预算,仍然全数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务的抵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出格是农村地域的中小学办学前提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处所财务的抵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次要用于改善当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前提和帮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消费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办事供给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其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务部 国度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