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前提:(一)无子女;(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造。
第九条:“无配头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育义务的人赞成。有抚育义务的人不赞成送养、监护人不肯意持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的规定变动监护人。
2、收养法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分注销。收养关系自注销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打点注销的民政部分应当在注销前予以通知布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能够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打点收养公证的,应当打点收养公证。”。
若是是福利院的孤儿,你们的前提能够领养一名或多名孤儿,夫妻两边都赞成领养,并包管孩子的生活就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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