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权力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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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在公司法上有“竞业制止”的规定,即在一个公司的处置某项营业的人,尤其是一些办理层,是绝对不允许再去自营或者与别人合营和本身在公司中处置的营业。而且那个规定也运用在合伙企业等范畴。而且在以往的合伙中一般是不允许合伙人和本身的企业停止交易的,公司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是在新出台的《合伙企业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同本有限合伙企业停止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自营或者同别人合做运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合作的营业;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富份额出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够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让渡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富份额,但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通过以上的几条能够看出,有限合伙人确实是存在良多的优待,尤其是在让渡本身的财富份额的时候,只如果在提早通知其他合伙人就行,而不是颠末全体合伙人的赞成才气让渡的,那次要是考虑到有限合伙人次要是出资而不间接参与运营的人,不论是谁来享有那些让渡份额的所有权关于通俗合伙人来讲都是无所谓的;别的有限合伙人能够将本身的财富停止出资,而且是不消颠末其他合伙人的赞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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