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权利次要有:(1)听取业主委员会工做陈述;(2)审议 与修订“办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3)决定物业办事企 业的选聘、续聘与改聘;(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 (5)认为有需要议论决定的其他严重事项。
业主大会做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完全能够根据《物权法》第 76条及《物业办理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行使自治。即业主 大会决定筹集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从属设备 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以上的业主赞成。业主大会决定造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造定和修改办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改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 聘息争聘物业办事企业;筹集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有关共有和配合 办理权力的其他严重事项五大事项时,应当经专有部门占建筑物总面 积过对折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对折的业主赞成。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