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避税的根本内涵
若是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力困难的。综合各家之长,能够给国际避税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律例的答应范畴内,通过人(小我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逾越税境的活动或非活动,到达减轻或消弭税收承担的目标。
从上述定义能够看出,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差别的。固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务收入起到削减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量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到达减轻税负的目标,而国际偷税则是用不法的手段到达上述目标。
二、产生国际避税的原因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内在原因的,国际避税也不破例。
从内部因素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想尽各类法子,尽可能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所致。从外部因从来看,次要是国度间的税收不同。国度间的税收不同有下列几种情况:
1。列国税收轨制中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在列国的税收轨制中,对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根底的规定,对其他规定起约束感化。
从现行列国的规定看,次要有以下三类:
(1)若是一小我做为一个国度的居民,就必需在其栖身国纳税;
(2)若是一小我拥有来源于某一国的所得资金,就需在来源国纳税;
(3)若是一小我是一国的国民(公民),在该国就必需纳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中,(1)和(3)凡是是就纳税 人来源于全球范畴的所得纳税,即凡是所说的负有全面纳税义务;(2)凡是是对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投资于该国的资产纳税,即凡是我们所说的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2。课税的范畴和体例有区别。列国对哪些需要纳税,哪些不需要纳税,以及对差别的所得采纳什么体例纳税是纷歧样的。好比,有的国度对所得、财产或财产的让渡不纳税;有的国度对本钱利得不纳税等。
3。运用税率上有不同。 好比关于所得税,有的国度实行比例税率,有的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度,其税率也不尽一致;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国度,其税率、级距是有区此外。
4。税基上有不同。例如,关于所得税,列国都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列国的规定是有区此外。而且赐与税收优惠会缩小税基,而打消各类税收优惠会扩大税基。
在税率必然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税负的凹凸。
5。采纳的制止双重纳税的办法差别。为了消弭和减轻双重纳税,列国都采纳了制止双重纳税的办法。凡是次要有三种办法即抵免法、免税法和扣除法。而那三种办法在消弭双重纳税上是有区此外。此中,免税法对纳税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对纳税人最倒霉。
对纳税人来说,当然希望可以更大限度的制止双重纳税。
6。税收的现实征收办理程度是有区此外。因为多种原因,列国的征收办理程度是有必然间隔的。所以,固然有的国度对纳税义务的规定比力重,但因为征收办理程度跟不上,税法得倒霉严酷施行,名义税负重而现实税负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别的还有一些非税收方面的法令,对国际避税的过程也具有重要影响,象移民、外汇办理轨制、公司法以及能否存在银行保密习惯或者其它保密责任等。除了上述间接原因外,象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国际避税的次要体例
国际避税的次要体例有:
1。
人的活动。人的活动是指通过人的活动停止国际避税。关于小我而言,操纵税律例定,通过居所的制止或者居所的迁徙,在世界范畴内停止税收亡命,以降低税收承担。关于公司纳税人而言,因为列国关于公司纳税人的断定尺度有较大差别,有的国度以注册地为尺度,有的国度以总机构为尺度,有的国度以现实办理机构为尺度,因而纳税人能够按照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度的纳税人。
2。人的非活动。人的非活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体例。人的非活动次要是通过信任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活动的特点是,最末所有人并没有分开他的国度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与此同时指使他人在另一国为其缔造一个前言,凡是是采纳信任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门所得或财富,形成法令形式上所得或财富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别离。
3。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活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活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活动。因为人的活动往往比力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活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列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造。
4。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活动。那次要是操纵列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凡是是一个法人(好比子公司)停止所得和财富的积累。
固然从最末成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活动其实不能制止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活动与非活动的连系。国际避税能够通过活动或非活动来停止。人和资金的活动与非活动的连系起来停止。
四、国际反避税的办法
为了扼造纳税人接纳各类办法停止避税,维护本身国度的合法权益,列国都采纳了各类办法。
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停止: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律例,改动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情况和进一步完美税法体系体例,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视和办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度签定有关税收协定,获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协助,以填补国内立法上的不敷和缺陷。
1。国际税务合做。列国经济的交互关系日益亲近,跨国公司不竭开展强大,再加上列国税收轨制和税负的差别,纳税人操纵税收法令的破绽和采纳让渡订价等办法停止逃税、避税的技巧日益增加,列国税务机关很难间接控造和防备发作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类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别的因为避税地的存在,列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度间税务合做,通过交换税收谍报,尽可能多地采纳防备逃税、避税的结合动作。
税收谍报交换的范畴,一般不在税收协定中列出详细项目,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交换为施行税收协定所需要的税收谍报。如纳税人在栖身国或所得来源地的收入情况,联系关系企业之间的做价等。二是交换与税收协定涉及税种有关的国内法令谍报,此中包罗为防备偷逃税所片面采纳的法令办法。
但是,那些法令应当与税收协定不相抵触。三是交换防备税收欺诈、偷逃税的谍报。前两项谍报交换固然也可以起到防备偷逃税的感化,但其重点是为了施行税收协定。而交换防备税收欺诈、偷逃税的谍报,重点就是处理核实纳税和依法处置偷逃税案件的问题,以防备和处置国际偷逃税和避税。
如对境外所得隐匿不报或者申报不实、虚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以及瞒报境外雇主付出的报答等。
2。造定反避税法令。在与纳税人停止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中,除了依靠国际上有关国度的税务部分的共同努力外,健全和完美本身国度的有关税收法令律例是施行反避税工做的先决前提,因为,在实行法造的国度中,反避税工做必需有法可依。
因而,在许多国度的税收律例中,有关反避税的内容是必不成少的。例如: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延伸供给谍报的义务;造定一些反避税条目,有利于税务机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