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对外付出大额费用反避税查询拜访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做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利用费的付出予以重点存眷:
1.向避税地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2.向不承担功用或只承担简单功用的境外联系关系方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奉献或者特许权自己已贬值,仍然向境外付出高额特许权利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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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对外付出大额费用反避税查询拜访的通知》相关规定,在新一轮反避税排查工做中,税务机关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以下特许权利用费的付出予以重点存眷:
1.向避税地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2.向不承担功用或只承担简单功用的境外联系关系方付出特许权利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奉献或者特许权自己已贬值,仍然向境外付出高额特许权利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