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有理有据的原则。即必需成立一套完好的、行之有效的反避税律例,在处置避税案件时必需重视确凿的避税证据,并按国际老例及律例规定调整应税所得。
第二,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对统一性量的避税活动应同等处置,而不克不及因跨国纳税人的国别(地域)或运营行业差别而有所区别。
第三,原则性与灵敏性相连系的原则。因为避税的复杂性,反避税中必需重视避税证据,而证据的获得并不是是件易事,因而固然所有的非节税性量的避税活动均应列入反避税范畴,但对偶然避税且避税金额不大的,可根据各地征管力量、征管程度灵敏处置。
第四,契合国际老例的原则。因为避税、节税与逃税在理论中难以界定,在处置避税案件时应按照国际老例,对节税性量的避税,征收机关不得调整与惩罚,而应偏重于批改本国税法及有关法令,假使契合国度财产经济政策的,则应以予撑持鼓舞;对非节税性量的避税,税务机关应依法合理调整应税所得,补税而不加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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