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廉租住房不异,公共租赁住房也具有补助福利性量,因而政府干涉性较强,协议的内容亦不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凡是协议内容是住房保障部分拟定的范本,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较多。为了让承租人更好地领会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制止发作被迫退租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法子》第16条规定了出租人签约前对承租人的申明义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元与配租对象应当签定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定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目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白申明。”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法子》第17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统一般应当包罗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房屋的位置、用处、面积、构造、室内设备和设备,以及利用要求;(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付出体例;(4)房屋维修责任;(5)物业办事、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7)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法子;(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曲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住房保障)主管部分应当造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定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元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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