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其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
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6)对廉租住房经营治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进,免征房产税。
(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
(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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