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运营水泥构件的企业,2002年度自行停止税收调整后,申报为吃亏。2003年,本地稽查局停止纳税查抄时,对该单元的几项账务处置停止了调整,此中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但调整之后企业仍为吃亏。然而,稽查局对该单元仍处以1万元的罚款。该单元纳税调整后仍为吃亏为何还要受罚?答: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变革施行法子(试行)〉的通知》中已明白规定,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根据现行的税律例定,自行停止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意向税务机关停止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实在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好性负法令责任。因而,该公司虽经自行调整后停止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虚报吃亏,属编造虚假计税根据。固然没有形成不缴税款或少缴税款的事实,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根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矫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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