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支境查验检疫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收支境查验
检疫机构依法收取的查验检疫费用。收支境查验检疫费属于行 政执法收入,依法收费是查验检疫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依法 缴费是收支境关系人的根本义务。
(2) 我国查验检疫法令对查验检疫机构收取查验检疫费有明白规定。
(3) 世界商业组织(WTO)的有关协议和协定,对各缔约 方政府主管机关施行的有关进出口规费,包罗收支境查验检疫 费做出了明白规定。
(4) 收支境查验检疫收费法子和收费尺度的根本原则是:
同一造定(由国度发改委和财务部),简化(设置合理,便于操 做),公开通明(对外公布,亮证收费),公平合理(既要减轻 企业承担、扩大外贸出口,又要包管查验检疫事业的开展)。
(5) 现行的查验检疫收费根据是国度发改委和财务部于 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出
人境查验检疫收费法子》(发改价格[2003] 2357号)。
(6) 查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收支境人员、货物、运输东西、
集拆箱及其他检疫物施行查验、检疫、判定、认证、监视办理 等,按《收支境查验检疫收费法子》收费,其他单元、部分和 小我不得收取收支境查验检疫费。
(7) 查验检疫机构应严酷根据《出人境查验检疫收费法子》
规定收费,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分打点收费答应证,出 具财务部规定利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并承受物 价、财务部分的查抄监视,不得私行增加或削减收费项目,不
得私行进步或降低收费尺度,不得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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