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检:收(发)货人或者其代办署理人应当在查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 打点报检手续。①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查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則向海关报关地的查验检疫 机构打点。② 包(件)拆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查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 产地查验检疫机构打点。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商品消费地的查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签发包罗数量、重量在内的出境货物换证笔据。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持换证笔据和需要的凭证向出口 口岸查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 查验检疫机构签发包罗数量、重量在内的货物通关单或者证书。(2) 关于批次或者标识表记标帜不清、包拆不良,或者在抵达出口 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 量发作变革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从头申报数量、重量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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