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力。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能够分为三种情况别离处置:
1、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打点。
那里讲的协议,次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度签定的双边协议。若是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天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根据此规定打点。
2、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配合参与的国际公约打点。我国已参与了《庇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公约》。
那两个公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而,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赐与其国民待遇。
3、按照互惠原则打点。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若是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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