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立功的,除法令出格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立功的,也利用本法。立功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立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立功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路子处理。"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关于立功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摈除出境。"但凡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立功的,若是人民法院认为他继续居留我国将会对我国国度和人民利益产生危害,就能够(不是一律)适用摈除出境,以消弭其在我国境内再立功的可能性。附加判处摈除出境的,必需在所判处的主刑施行完毕之后,再施行摈除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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