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办理惩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别人的,或者成心危险别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危险别人的;
(二)殴打、危险残疾人、妊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屡次殴打、危险别人或者一次殴打、危险多人的。
《刑法》【成心危险功】成心危险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
犯前款功,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灭亡或者以出格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立功的,除法令有出格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立功的,也适用本法。
立功的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内立功。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犯本律例定之功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律例定的更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能够不予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工做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犯本律例定之功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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