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起纷争是怎么一回事?

4天前 (11-02 17:22)阅读5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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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全面履行本身的义务。原告林远水根据两边之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长达路桥公司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付出价款。两边已经确定工程总价款,被告称已付出部门工程款,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付出工程款金额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但被告没有供给证据,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被告已付出784140元,被告欠802866元工程价款的事实。

  对被告称举证责任在原告的理由不予采用。原、被告于2007年4月10日结算,应视为工程已于当日落成,被告则应当根据约定将剩余工程款在一月内付清。按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过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尺度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过期付款违约金尺度的,人民法院能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过期贷款利钱的尺度计算过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被告长达路桥公司应从2007年5月11日起,给付原告林远水过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过期贷款利钱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原告主张按年利率7。41%计算利钱,在规定范畴内,本院予以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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