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5天前 (11-02 17:22)阅读3回复0
zaibaike
zaibaike
  • 管理员
  • 注册排名1
  • 经验值47675
  • 级别管理员
  • 主题9535
  • 回复0
楼主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以让渡股权名义让渡房地产行为征收地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配合让渡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那些以股权形式表示的资产次要是地盘利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地盘增值税的规定纳税。此文件虽回答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所税务局,但所有企业在让渡100%的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示的资产次要是地盘利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均应对照施行。

0
回帖

如何确定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的适用范围? 期待您的回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