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青海省国度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营业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文件规定:有保量期的货物因过时报废而形成的丧失,除责任变乱以外,能够根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的非一般丧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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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青海省国度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营业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文件规定:有保量期的货物因过时报废而形成的丧失,除责任变乱以外,能够根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施行细则》规定的非一般丧失,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