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国税函〔2009〕)的政策解读的问题?

1周前 (11-02 17:23)阅读3回复0
dy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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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你所讲的其实是管帐折旧与计税根底差别的。管帐的固定资产后续核算能够连结稳定,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大于计税根底,能够确认递延所得欠债;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小于计税根底,能够确认递延所得资产。

  1。请你比力一下新旧税法关于折旧年限的规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更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汽船、机器、机械和其他消费设备,为10年;

   (三)与消费运营活动有关的器具、东西、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汽船以外的运输东西,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六十四条 消费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更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消费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消费性生物资产,为3年。

老税法的规定:

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更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汽船、机器、机械、和其他消费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汽船以外的运输东西以及与消费运营有关的器具、东西、家具为5年。

总结一下:

1。2008年1月1日前投入利用的固定资产已经根据本来的税收规定提取年限和折旧金额等不做调整。在2009年要根据新税律例定折旧年限减去2008年1月1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年限来确定剩余折旧年限,然后在剩余年限内提取折旧。

2。

  2008年1月1日后投入利用的固定资产根据新税律例定折旧年限来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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