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第5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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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处所税务局: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合成成销售房屋与拆修房屋两项行为,别离签定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拆修合同中明白规定,拆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构成部门,与买卖契约配合成为认购房产的全数合同。因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让渡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数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拆修及安拆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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