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处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各省、自治区、曲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度税务局、处所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定的处置农、林、牧、渔业项目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间接贯彻施行。
对属已明白的免税项目,若有纳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物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分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施行。对处置此类项目标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克不及定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理法子(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法式,打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定的处置农、林、牧、渔业项目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亲近共同,确保处置农、林、牧、渔业项目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行口径一致。
各地对施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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