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 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第1条规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获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公用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同一发票和灵活车销售同一发票,应在开具 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打点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是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而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2条规定的是 进项税额的所属期,因而,两者口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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