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付出的办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付出的租金和特许权利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付出的利钱,不得扣除。
第五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就此中国境外总机构发作的与该机构、场合消费运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供给总机构出具的费用聚集范畴、定额、分配根据和办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因而,集团公司向各部属单元收取办理费,付出单元不得扣除,若是集团公司间是母子公司形式,按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供给办事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处置。文件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差别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供给办事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给各类办事而发作的费用,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允交易原则确定办事的价格,做为企业一般的劳务费用停止税务处置。
母子公司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供给各项办事,两边应签定办事合同或协议,明白规定供给办事的内容、收费尺度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作的办事费,母公司应做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供给同类项办事,其收取的办事费能够采纳分项签定合同或协议收取;也能够采纳办事分摊协议的体例,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定办事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供给办事所发作的现实费用并附加必然比例利润做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办事费,在各办事受益子公司(包罗盈利企业、吃亏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办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而付出给母公司的办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付出的办事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与母公司签定的办事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质料。不克不及供给相关质料的,付出的办事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1、我认为你把分公司与子公司混为一谈了。分公司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相对应的是集团公司。总公司部属有分公司,没有部属子公司的说法,只能说xx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办理费只要分公司向总公司交纳,没有子公司向控股母公司交纳办理费的情况,只能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利。因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你所引述的“国税函【2005】115号文”就是讲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问题,而不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问题。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主体是法人,是法人所得税法,分公司要汇总到总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预交所得税未来也要汇总到总公司清缴)。而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不存在与控股公司汇总纳税的问题。
3、你所说的到底是分公司仍是子公司?只要搞清那个问题,才气准确答复你的问题。
给你一个文件看看,国税发〔2008〕8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差别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供给办事付出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供给各类办事而发作的费用,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允交易原则确定办事的价格,做为企业一般的劳务费用停止税务处置。
母子公司未根据独立企业之间的营业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供给各项办事,两边应签定办事合同或协议,明白规定供给办事的内容、收费尺度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作的办事费,母公司应做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做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供给同类项办事,其收取的办事费能够采纳分项签定合同或协议收取;也能够采纳办事分摊协议的体例,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定办事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供给办事所发作的现实费用并附加必然比例利润做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办事费,在各办事受益子公司(包罗盈利企业、吃亏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办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而付出给母公司的办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付出的办事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与母公司签定的办事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质料。不克不及供给相关质料的,付出的办事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度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