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履职是指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行政权利行为,广义上讲也是行 政不做为。但近年我国有些处所立法把行政不履职从行政不做为中划分出来 做出出格规定。如《山东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 关无合理理由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由行政执法监视机关责令其期限履行”。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 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催促其履行或者责令期限履行”。《南京市行 政执法监视法子》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行政执法职责不履行:(1)对上级机关的决策事项不施行、变相不施行或者懈 怠施行,不在规按时限完成行政执法使命的;(2)行政执法主管机关与共同协 助机关、行政区与综合办理区之间彼此推诿的;(3)应当移交的案件不根据规 定移交的;(4)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商请供给认定、判定或者有关材料,无正 当理由回绝或者迟延供给招致相关行政执法耽搁或者无法一般停止的;(5 )对 执法争议事项不申请协调,又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6)法令、律例、规章 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不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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