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税的合理性应由下面的一些尺度来判断:进口国资本的有效设置装备摆设和世界福利的增加;消费者福利不受损害;“一般价格”得到准确的界定;规模经济效应和由不确定性引起的低成本优势不受推销定义约束;在价格蔑视和企业合作战略之间有了了的边界;征收反推销税与政治目标无关等等。
按照那些判断尺度,征收反推销税常常是不合理的。
第一,进口国征收反推销税使国内价格上涨,国内消费者增加的产量现实上表现了低效率扩张招致的资本设置装备摆设效率丧失。从世界福利增加的角度看,反推销税使整个世界遭受净丧失。
第二,人们常常从所谓综合福利更大化,即消费者剩余增加和政府关税增加之和大于消费者剩余削减来断定反推销的合理性。
若是从个别利益更大化动身,那是不合理的。虽从整体上看有净收益,但它是以消费者福利削减为代价的。美国前国际商业委员会主席布朗·史戴尔用成本收益阐发法对1990年挪威鲑鱼案停止了阐发,他指出,美国对来自挪威的新颖鲑鱼征收了323。8%的反推销税,纳税后国内消费每年增加约70万~100万美圆,消费者利润增加70万~80万美圆,关税收入增加1010万~1080万美圆,消费者每年净丧失达1810万~1850万美圆,几相加除,美国社会净福利每年下降690万~720万美圆,每个消费者增加1美圆,消费者将丧失23。
1美圆~27美圆。
第三,反推销所根据的所谓“一般价格”现实上是难以准确界定的。用消费成原来界定推销是全面的,因为它未包罗运输、保险、税收等的成本。别的,即便“一般价格”包罗了上述三种成本,但当国内消费违犯“社会福利尺度”从而消费成本下降时,它算不算是“福利推销”呢?我认为应该是。
所以也不克不及完全用一般意义上的国内消费成本做为征收反推销税的理由。
第四,规模经济使出口国消费企业以低于均匀成本的价格出口,那符合利润更大化原则,是一种合作手段,不该该视为推销。当消费规模必然时,因为出口价格的不确定性,好比因为需求、汇率的变更引起价格下降,而企业的固定消费成本已经投入,于是企业就不能不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对外出口,那也不克不及做为反推销的理由。
第五,有时候在价格蔑视和企业合作战略之间没有了了的边界。企业无权停止价格蔑视,但企业有权采纳必然的合作战略。在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为了实现利润或削减丧失,企业有需要在国际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有时为了持久保存的需要,企业也会通过低价获得市场份额。
第六,征收反推销税往往被政客当做争取选票的东西。反推销办法次要适用于造废品范畴,以及劳动密集型财产,在西方兴旺国度次要是纺织、服拆、钢铁、主动化行业。反推销办法大多用于那些范畴的一个次要原因就是:那些范畴工人人数多,政客们通过反推销庇护那些财产,可从中获取更多的撑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