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推销税一般不得逃溯征收,但若是满足必然的前提,就会招致有限度的逃溯征收。wto反推销协定第10。6条规定,最末反推销税能够在必然前提下对施行临时办法之日前90天内进供词消费的产物征收。该办法的感化在于避免进口商在反推销布施手段采纳之前大量突击进口被查询拜访产物,躲避反推销办法。
我国1997年第一路反推销案,即对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案中就已经涉及该问题。在以后的多起案件中也涉及,但至今还没有那方面的实例。我国《反推销条例》第44条对此做了原则规定,但缺乏可施行的认定尺度和操做规则。因而,准确认识逃溯征收反推销税的规定,对合法庇护国内财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10条关于逃溯
征收反推销税的规定
wto反推销协定第10。6条规定,最末反推销税能够对施行临时办法之日前90天内进供词消费的产物征收的前提是:
(1)已做出关于推销和由此产生的对国内财产的损害的最末必定裁定。
该条自己就假定了推销和损害成立的最末必定裁定已经做出的先决前提,若是没有那个前提,就不克不及决定征收反推销税,也就谈不上决定逃溯征收反推销税的问题。
在财产损害类型上没有出格要求,即只要损害存期近可,不管是对国内财产的本色损害、本色损害威胁或对国内财产成立的本色障碍。
(2)存在形成损害的推销的汗青记录或进口商已经晓得或应该晓得出口商实行推销,且此类推销会形成损害。
此项前提是选择性前提,即只要存在“形成损害的推销的汗青记录”或“进口商已经晓得或应该晓得出口商实行推销,且此类推销会形成损害”的一个前提即可。
前一个前提是客不雅前提,即被查询拜访推销产物存在形成损害的推销的汗青记录。被查询拜访推销产物形成损害的推销汗青记录其实不局限于对查询拜访主管机关所在国本国的国内财产有形成损害的推销汗青记录,而应包罗对其他国度国内相关财产存在形成损害的推销汗青记录。存在形成损害的推销的汗青记录的信息能够来源于wto反推销办法委员会发布的各成员方供给的半年期陈述。
《协定》第16。4条明白规定,“各成员应立即通知委员会其采纳的所有初步或最末反推销动作。此类陈述应可从秘书处获得,供其他成员审查。各成员还应每半年提交关于在过去6个月内采纳的任何反推销动作的陈述。半年期陈述应以议定的尺度格局提交。”后一个前提是主不雅前提。
《协定》关于认定“进口商已经晓得或应该晓得出口商实行推销”及“此类推销会形成损害”没有规定客不雅尺度,查询拜访主管机关有相当大的自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