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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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ib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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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教育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学生权利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宪法》等法律,、义务教学法《教学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规定了学生享有的权利。可以看出,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校期间,学校应确保学生享有各种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1、我国宪法规定,学生的生存权:“父母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明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和抚养未成年人的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放弃、 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及其它伤害婴儿的行为,不可轻视。 妇女未成年人或残疾未成年人。”2、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学生受教导权受教导权。《教学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教学机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教诲法第五名 章节:“受教育者在进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学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学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学的义务,无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义务教学法》第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学的权利。《义务教学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学中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足够的教学。 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适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进入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护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3、学员个人权利1、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是学生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第八条:“禁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学生。 并且抵制对学生健康成长有害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学,采取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2、《义务教学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人格尊严权:“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可轻视。 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欺凌人格尊严的行为,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欺负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 十5 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 十八条:“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55 文章:“14岁以下16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予公开审理。16岁以下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作为普通公民权利:(1)学生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2)学生受教育权(3)发展权扩展数据:义务教学的相关规定: 凡年6岁以上的儿童,他们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他们去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学;没有条件的地区的孩子可以推迟到7岁。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上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教导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迟上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导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青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适龄儿童、青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学的条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学的条件。具体方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人民政府教导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的义务教导给予保障。 第十3条 县人民政府教导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学校,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学的困难,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学校。 第十4条 应当接受义务教导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禁止用人单位招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实践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义务教学;自行实施义务教学的,经县人民政府教导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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